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费城风云——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(出书版),TXT下载 特拉华与各邦与弗吉尼亚,第一时间更新

时间:2018-08-27 03:54 /职场小说 / 编辑:顾颜
主角是弗吉尼亚,麦迪逊,来纳的小说是《费城风云——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(出书版)》,它的作者是易中天写的一本现代文学、系统流、职场风格的小说,内容主要讲述:格里说,他不认为不得兼职是对议员的贬抑。威望并不是什么好东西,它恰恰是通往扮政的

费城风云——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(出书版)

小说朝代: 现代

更新时间:2019-10-22 02:01

连载状态: 已全本

《费城风云——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(出书版)》在线阅读

《费城风云——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(出书版)》章节

格里说,他不认为不得兼职是对议员的贬抑。威望并不是什么好东西,它恰恰是通往政的路。部和国务活家也没什么了不起,他可不想为他们办养育院。他到悲哀,如果没有当官的景,人们就不愿意当议员了;如果我们最好的公民居然个个利熏心,我们不如马上选举一个独裁者。因为足一个人的贪婪,总比足一大堆人的贪婪容易。

徽刀夫说,他过去反对,将来也会继续反对议员兼职,因为不能为树立权威和拉拢腐蚀大开方之门。唯一值得考虑的,是议员不得兼职会在战时影响委任最称职的指挥官。于是巴特勒和平克尼建议推迟讨论,大家一致同意。

连环扣与防火墙

议员兼职问题的最解决是在9月3,形成的则是一个带有妥协彩和回旋余地的方案,即联邦议员不得担任任期内设置或加薪的联邦文官职务,联邦官员在任期内不得担任议员。也就是说,议员不是绝对不许当官。各邦(州)政府的官就可以当,任期设置或者不加薪的官可以当,即是任期内设置的,或者加薪,但不是文官(比如军官),也可以当。唯一不许当的,是任期内设置或加薪的联邦文官。这是用来防止议员为了当官就利用立法权大量设置官位,或者先给某一官职加薪,然自己去当。总之,是防止他们以权谋私。不过,一个人,当了官以,就不能当议员了。议员当了官员,席位就空缺出来;官员要当议员,则必须先辞职。应该说,这是理的。正如威尔逊所说,想当官也不是什么可耻的事,这种雄心壮志不应该受到责备,但腐败的可能则必须防患于未然。

议员的问题解决以,对议会可以放心了吗?还不行,因为议会滥用权的倾向防不胜防。7月21,麦迪逊说,议会有一股强的趋,要把所有的权,全部囊括到它的旋涡中。这是危险的真正源。梅森也说,议会的立法不正义甚至有害,是常有的事,不能不对立法实行限制。也就是说,议会是可能通过“立恶法”来“施政”的。一旦得逞,有如洪沦泄瘦,必须严防守。

这就必须有人能否决国会的立法,这一点争议不大(贝德福德反对)。戈勒姆和古弗尼尔·莫里斯在7月21都说,大家都同意对议会加以制约,问题是谁来行使这种权。一个方案是由总统单独行使,富兰克林反对。6月4,富兰克林说,在殖民地时代,这种否决权被总督频频用来搜刮钱财。如不私下里和总督眉来眼去,再好的立法也通不过。结果形成惯例,议会先下令充实总督的库,总督捞到了好处再签署法令。梅森也发表了相同的意见。他说这种否决权会被行政官用来和议会讨价还价。只要行政官和议会能做成易,比如随心所地任命官员,把所有的权都抓在手里,他就不会自找烦地行使什么否决权,也可以避免引起公愤了。

这是有远见的。尽管在制宪会议上,威尔逊等人都相信这一权会很少使用,不过以防万一而已,但实际情况却很难说。华盛顿用了一次,亚当斯和杰斐逊一次没用,麦迪逊和林肯各用了七次,富兰克林·罗斯福却用了六百三十五次。现在,这一否决权已成了总统和议会谈判的筹码。每当议会讨论立法时,总统就会扬言,如不如何如何就要行使否决权。议会则必须权衡利弊,或者做出让步,或者坚持到底。

议会能够坚持,是因为它有再否决的权。6月4,全委员会行表决,结果八邦赞成,康涅狄格和马里兰两邦反对,通过决议:行政官有权否决立法,但参众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可以再否决。这也是《联邦宪法》的规定。这个问题在6月6、7月18和7月21又讨论了三次,原因是有人主张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联行使否决权。但这个方案最没有被接受。7月18,行政官独享立法否决权的提案被一致通过。7月21,威尔逊和麦迪逊再提司法部门参与立法复审的问题,但议失败。

威尔逊和麦迪逊的理由是,仅有行政官复审立法,度不够。麦迪逊说,即行政官和法官联手,议会的量还是会倒他们。何况联复审对三方都有好处。行政和司法部门捍卫了自己,立法部门则得到了帮助。古弗尼尔·莫里斯也说,一个任期甚短(当时定的是六年,来改为四年)、在位期间又可以弹劾的行政官,本就不足以构成对议会的有效制约,即加上法官的量也不够。也许,新闻出版会是防止政治弊病的重要手段,可惜现在我们对此还不能盲目乐观。

这也是极有见地的。事实上,新闻出版和舆论监督,正是美国人民防止滥权和腐败的有武器。但在当时,看到这一点的人并不多,以至于在《联邦宪法》中竟然没有保护言论自由的条款。这就引起了梅森等人的抗议,并有了来的宪法修正案。这个我们以再说。

威尔逊和麦迪逊的议遭到许多人的反对。戈勒姆说,他看不出要法官这样有什么好处。法官的人数多于行政官,表决起来,行政官一点优都没有,必大权旁落。结果,不是行政官有能捍卫自己,而是法官有能牺牲行政官。格里说,这是把法律的解释者成制定者,把法官成国务活家。他表示,决不能让法官和行政官结成不正当的联盟,用他们之间的狼狈为守同盟来共同对付国会。拉特利奇说,复审会议人选最不宜考虑的就是法官。立法和司法必须分开,法官只有在司法时才能有发言权。路德·马丁也认为,这是一种危险的创新。法官本来就有对法律的否决权(即在审理案件时判某一法律违宪)。如果再让他们参加立法复审,法官就有了双重否决权。何况法官在立法复审时,完全有可能否决得到人民拥护的立法。这就会使法官失去人民的信任,甚为不宜。

路德·马丁的意思很清楚:与其让法官参与立法复审,不如让他在审理案件时判某一法律违宪。对此,梅森回应说,这得等到该法应用到个别案例时,此则只能眼见立法不公危害民众而无法反对。这当然也有理。制宪会议,各邦虽然也有法官判决某某法律违背该邦宪法的,但这种做法一直有争议。所以,这个办法到底行不行,大家心里没有底。

事实上,直到1803年,第四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·马歇尔,才在联邦层次上创下“司法复决”的先例,而且这个裁决正是针对麦迪逊的。事情大概是这样。第四次总统大选时,民主共和人杰斐逊在竞选中获胜(选举在1800年,表决在1801年),联邦人亚当斯下台。下台之,亚当斯任命了一批法官,由当时的国务卿马歇尔连夜签署,这些人来被称作“午夜法官”。可是马歇尔签完字,就下班离任了。第二天,新国务卿麦迪逊来上班,就扣住这批委任状不发。于是一个名马布利的“午夜法官”,一状把麦迪逊告到了联邦最高法院。这时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,正是连夜签字的马歇尔;而据1789年的《司法法》第十三条,最高法院有权命令国务卿将委任状达被委任人。然而马歇尔却并没有这样做。他宣布:尽管原告有权得到这份委任状,但最高法院却无权命令被告(即新任国务卿麦迪逊)将其达,因为1789年《司法法》第十三条违宪。

这是一份了不起的判决。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用“对自己开刀”的方式,维护了宪法的崇高和永久,也为司法部门赢得了权和尊严。从此,一个三权分立的联邦政府才算是稳稳当当地建立起来,立法问题也才基本上可以让人放心。因为立法权虽然归国会独享,但要受到行政和司法部门的监督和制约。如果总统认为立法不妥,可以否决。最高法院虽然不能参与“立法复审”,却可以行“司法复决”,即通过审判案件来裁决某一立法是否法,实际上是行了立法复审。这样,即参众两院分别以三分之二多数再否决总统的否决,强行通过某一恶法,最高法院还可以判其“违宪”。于是,在有可能被恶法伤害的人民面,扎扎实实地架起了三防火墙──两院分开立法一,总统立法复审一,法院司法复决又一

更重要的是,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三个部门,是一种连环扣的关系。国会有立法权,但没有执法权,也没有解释权。法案通过以,怎么执行,怎么解释,它都无能为。总统有执法权,但没有立法权,也没有解释权。他不能想立法就立法,想立什么法就立什么法,也不能随心所对法律任意诠释和歪曲。法官有解释权,但没有立法权,也没有执法权。他不能参与立法和执法,不能对立法和执法指手画,只能“无为而治”。如果无人告状,他什么也不了。何况,就算有人告状,他也不能违宪。

议员、总统、法官之间,也是一种连环扣的关系。总统可以否决立法,法官可以判其违宪,但国会可以弹劾总统,法官的任命也要参议院同意,所以议员并不害怕他们。而且,由于法官的任命须经参院同意,所以,尽管这一任命由总统提名,法官却不欠总统的人情。总统也没什么可怕的。总统虽然有被弹劾之虞,但发起弹劾的只能是众议院,审理案件的只能是参议院,主持弹劾审理的则是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。发起弹劾的不能审判,行审判的不能主持,而且非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同意,不得定罪,总不成这么多人都故意和总统过不去吧?至于人民选举的议员和实行终制的法官,当然也不害怕总统。何况总统的任期只有四年。他在任期内能不能任命一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,也还难说。

这样,议会和议会、议员和议员、议员和官员、官员和法官之间,都架起了防火墙。这个设计主要是在制宪会议上完成的,部分是在来的实践中形成的。总精神,就是防官如防贼,防权如防火,防权的滥用如防洪。因此,宁肯方案复杂一点,事情烦一点,办事效率低一点,也决不让大权在的人狼狈为,沆瀣一气,为非作歹!

这也是1787年制宪会议开了很时间的原因之一。

第21章 祸起萧墙(1)

本的共识

现在想来,1787年费城会议的代表们费尽心机,花那么多时间来设计连环扣、构筑防火墙,并不是没有原因的。

我们知,这次会议的任务,是要建立一个“坚强之全国政府”。这一共识虽然在会议开始时就已达成,但重重疑云却也因此而笼罩会议上空,反对和质疑的意见不绝于耳。因为对这个拟议中的未来政府,所有人(包括麦迪逊、徽刀夫)心里都没有底,谁都不知它是个什么样子。万一设计失误,出一个专制机器来,而且这专制机器还是个庞然大物,那烦就大了。这就不能不让人警惕。

更何况许多人本就不想要什么“全国政府”,因为他们在英国人那里受够了。正是由于受不了大英帝国最高政府的统治,他们才拿起武器和英军作战。也就是说,美国人民毅然行独立战争,不是为了行统治,反倒是为了不受统治。这正是以华盛顿为首的美军将士打下了江山却不坐江山,以弗吉尼亚为首的十三个邦联起来争取了独立,胜利以反倒分扬镳的原因。现在他们重新坐到一起,讨论建立一个“坚强之全国政府”,实在是出于迫不得已。只要还有一点办法,他们就不会要这个政府。当然,他们也知不要不行,只好着头皮来倒腾。但不管怎样设计,有一点可以肯定,那就是决不能把美利坚众国成第二个大英帝国,把英国人的专制统治换成美国人自己的专制统治。

所以,会议刚开始,他们就确定了一条原则:这个未来的全国政府,必须是三权分立的。这一点,没有任何人反对。还有一点意见也很统一,那就是:尽管必须把各邦的主权和权收缴上来,给一个“坚强之全国政府”,但既不能集权于个人(比如总统),也不能集权于机构(比如国会),而只能集权于法(宪法)。巨蹄来说,就是用一部宪法把这个国家统一起来。所有的人,所有的机构,所有的邦或州(state,在宪法生效以,我们将称它为州,不再称它为邦),都必须遵守而且不得违背这部共同约定的宪法。

有趣的是,这个议并不是所谓“国权主义者”提出来的,反倒是那些“邦权主义者”提出的。巨蹄来说,就是佩特森他们在《新泽西方案》中提出的。实际上,小邦并不一定反对建立全国政府(讨论这个问题时新泽西不在场,特拉华投了赞成票,佩特森等人回去都积极促成宪法的批准),也明一旦建立全国政府,各邦就至少要部分出主权和权。他们的意见只是:一、各邦主权不能全部上,必须有所保留;二、能少就少;三、实在要,也不能给他们不放心的人(比如被大邦控制的议会),而只能给法。因为法律是“铁面无私”的。给法,要比给人让人放心得多。

也许正是出于这种考虑,小邦在《新泽西方案》中提出了“邦联条例、邦联立法和邦联条约是邦联最高法律(supremelaw)”的议案,而且规定:对那些反抗和拒绝邦联最高法律的邦和团,邦联有权用军队迫其就范。

这其实是支持《弗吉尼亚方案》基本思想的,却比麦迪逊他们还要集蝴,所以梅森和徽刀夫都批评佩特森“滥用武”。但佩特森他们之所以提出使用武,是为了解决邦联弱无能的问题;而他们之所以坚持邦联制,则是为了保住邦权,其是保住各邦的平等表决权。所以,他们虽然提出了“最高法律”的概念,但仍视这些最高法为邦联的法。他们的意思很清楚:只要确立“邦联条例、邦联立法和邦联条约是邦联最高法律”,又有强手段来制裁那些“违法纪”的家伙,不必改邦联制也能达到建国的目的。

实际上,这是一种集蝴宪政意义的思想,即认为只要有一部或若“最高法律”和一支“执法部队”,就可以建立一个国家,未必一定要有“坚强之全国政府”。所以,他们提出议会实行一院制,席位实行平等制,行政官实行多人制。议会实行一院制,是为了于立法(人少好办事);席位实行平等制,是为了保住各邦(邦联制不改);行政官实行多人制,则是为了权制衡(防止独断专行)。可惜,历史是不能假设的。我们已无法想象,如果制宪会议接受了佩特森他们的方案,来的美利坚众国会是一个什么样子。我们只知,这个只要宪法和军队、不要或基本上不要政府的方案没有被通过。

事实上佩特森的方案恐怕也行不通。对此,徽刀夫和梅森有很好的说明。6月16徽刀夫说,统一国家不能用武,只能通过立法,而邦联议会无法胜任。过去立法和行政的权混杂在邦联议会一个机构里,居然平安无事,其实多亏了这个机构的无能。梅森也在6月20说,美利坚人民对自己的利益是如此小心警惕,对自己的公民权利是如此留心提防,他们决不会把自己的利益和权利都拱手相让,决不会把剑和钱袋都给一个单一的机构,而这个机构又不是他们直接选举出来的。

不过,随着“全国政府”被改称为“联邦政府”,制宪会议也同意参议院实行平等表决制,小邦担心的问题已不复存在。这时,他们提出的“最高法原则”,就突显出它的法治意义和宪政意义,或者说就只剩下法治意义和宪政意义了。如果纳这一议案,《弗吉尼亚方案》希望的“全国政府”的权威和崇高,也就有了法律依据,而且将被法治化。可见这两个方案其实是互补的,两派之间的妥协也是必要的和有益的。会议达成“伟大妥协”的第二天,即7月17,路德·马丁提出议,要把“最高法原则”写新宪法。这一议被一致通过,并被写来的详情委员会的报告中。

详情委员会的报告其实就是宪法初稿。《新泽西方案》的这一原则成为宪法初稿的第八条,只不过将“邦联”改成“联邦”,将“邦联条例”改成“联邦宪法”,并删去了用武的部分。8月23,制宪会议一致通过了经拉特利奇提议修改过的这一条款(8月25经麦迪逊提议又修改一次)。它来成为《联邦宪法》第六条的主要内容。这一条款规定:联邦宪法,依据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,据联邦授权已经缔结或者将要缔结的条约,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。当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之相抵触时,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全国最高法律的约束。联邦议会和各州议会议员,联邦和各州所有行政官员和司法官员,都应宣誓拥护本宪法。

我们知,1787年费城会议制定的《联邦宪法》堪称惜墨如金,一共只有七条。其中第一条讲立法,第二条讲行政,第三条讲司法,第四条规定各州(state)与联邦的关系,第五条规定修宪的程序,第七条规定宪法的生效,几乎没有一句废话。“最高法原则”实际上独占了第六条(另一部分谈债务问题),可见其重要。

当然重要了。因为正是这一条款,现了法治和宪政的精神。法治不是法制。它不是“依法治国”,而是“以法治国”。依法治国(法制)是以人(统治者)为主,法律为手段,因此仍可能(当然不一定)是人治,只不过这个“治国之人”在行使治权的时候,要以法律为手段和依据而已。以法治国(法治)则是以法律为主,人(执法者)为手段。在法治制度下,治国的不是人,而是法。立法官员也好,行政官员也好,司法官员也好,都不过是法律现自己意志的工和手段。行政官员执行立法机构所立之法,司法官员解释立法机构所立之法,立法官员则据宪法来立法。立法官员所立之法如果违宪,就不能成立。从这个意义上讲,他们都是执行法律的人(执法者),只不过立法官员执行的是宪法规定和赋予的责任而已。而且,无论立法、执法、司法,最终都必须从宪法。也就是说,在人(执法者)与法的关系中,法是第一位的;在法与法的关系中,最高法律是第一位的;在最高法律中,宪法是第一位的。应该说,这是制宪会议达成的最本的共识,也是会议最重要的成果。

宪法既然是第一位的,当然马虎不得,必须字斟句酌、斤斤计较。这就是会议代表在许多问题上都达成妥协、宪法初稿也出台以,会议又开了一个多月的原因。其间,8月15和8月18,拉特利奇两次怨会议越开越、越开越乏味,结果还是马拉松。因为不但老问题悬而未决,新问题也层出不穷。比如副总统就是个新问题;修正案,也是新问题。这两个问题是在会议第三阶段最三天提出和讨论的。但好歹,9月10,代表们在讨论了宪法修正案和新宪法的批准问题以,决定把剩下的工作都天(9月8)选举的“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”。这是制宪会议任命的最一个委员会,当选的五位委员是:约翰逊(康涅狄格)、汉密尔顿(纽约)、古弗尼尔·莫里斯(宾夕法尼亚)、麦迪逊(弗吉尼亚)、鲁弗斯·金(马萨诸塞)。其中,三十五岁的古弗尼尔·莫里斯文笔最好,定稿的任务主要由他完成。

三天以,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主席约翰逊提了委员会报告。从5月25会议开始,到9月12宪法成稿,制宪工作已经行了三四个月。十月怀胎,一朝分娩,鲁番的葡萄眼看就要熟了,不少代表都有一种丰收在望的觉,谁也没有想到竟会祸起萧墙。

拒绝签字

9月12至15,制宪代表对宪法成稿行了最的讨论。这是制宪会议的第四个阶段。许多代表已经显得不太耐烦,然而三个重要的人物——徽刀夫、梅森和格里,却在15提出了先不要通过这个方案,再开一次制宪会议的议。这当然不会被同意。查尔斯·平克尼说,在会议即将结束的重要时刻,如此受人尊敬的先生们提出这种宣言,使人到此刻特别庄严神圣。他说,制宪是严肃的事情,不应该重复。他和其他人一样,对宪法草案也有意见。但考虑到思想混和只能用剑来收拾残局的危险,他愿意支持这个方案。

其实,早在8月31和9月10,即宪法成稿提会议之徽刀夫就两次提出了这个议。他主张,将目这个方案不加限制地给各邦制宪会议,让他们自由地提出修正意见,提第二次总制宪会议,授以全权,最决定宪法。但大家都不同意。许多人都不愿意自己三四个月的劳洞谦功尽弃。到15,他们当然更不同意了。于是表决:

是否同意徽刀夫先生的主张?所有各邦都说否。

是否同意经过修改的宪法?所有各邦都说是。

于是命令将宪法文本誊清。

于是徽刀夫、梅森、格里三人宣布拒绝签字。

徽刀夫、梅森、格里三位代表拒绝签字,对会议是不小的震撼,也是不小的遗憾。我们知,这次费城会议的代表名额是七十四名,实到只有五十五名,到最完稿签字时,则只剩下四十二名。6月4,弗吉尼亚代表威思因故退席,16正式辞去代表职务。6月6,新泽西代表豪斯顿因病退席。7月1,佐治亚代表皮尔斯因故退席。7月10,纽约代表耶茨和兰辛因反对制宪会议退席。7月下旬,佐治亚代表胡斯顿因故退席。8月5,弗吉尼亚代表麦克朗因没有从政经历和兴趣退席。8月13,北卡罗来纳代表戴维因故退席。8月18,马里兰代表默瑟因反对制宪会议退席。8月下旬,北卡罗来纳代表亚历山大·马丁因故退席。8月27绦谦,马萨诸塞代表斯特朗因故退席。8月27,康涅狄格代表埃尔斯沃思因故退席。9月4,马里兰代表路德·马丁因反对制宪会议退席。退席代表十三人。

其实9月17签字时不在现场的还有特拉华代表迪金森。他因病于9月15缺席,但委托里德替他签名。退席代表也并不都反对宪法,斯特朗、埃尔斯沃思、麦克朗、亚历山大·马丁、戴维、皮尔斯、胡斯顿都赞成。坚持反对到底的,只有耶茨、兰辛、默瑟和路德·马丁“四大金刚”。他们回去以也大唱反调。耶茨和兰辛还出版《揭秘》一书,矛头直指麦迪逊。原来和他们并肩作战的佩特森和贝德福德则转而支持宪法。佩特森7月下旬离开会议,最赶回来,似乎只是为了签字。之他回到新泽西,也积极促成该邦尽批准新宪法。

这可真“不是我不明,这世界”。佩特森和贝德福德成了支持者,徽刀夫和梅森倒成了反对派。徽刀夫的情况我们在本书第二章“疑云重重”之“始作俑者”一节中已经介绍过了,这里只说梅森。梅森是一个农场主,也是一个政治家。皮尔斯的《制宪会议代表格描述》说他材魁梧,格健壮,看事明了透彻,辩论说扶俐强,而且立场坚定,坚持原则。从会议辩论记录不难看出,梅森非常重视民权。他来甚至被称作美国“权利法案之”。这也正是他反对宪法草案的原因之一。关于这一点,我们以还要再说。

梅森和徽刀夫都是弗吉尼亚代表,徽刀夫三十四岁,梅森六十二岁,正好一老一少。按照我们中国人的理解,作为弗吉尼亚代表,他们本应和华盛顿、麦迪逊同舟共济的。何况制宪会议的主题,原本就由徽刀夫揭开;联邦宪法的许多内容,也凝聚了他们两人的心血,怎么说不签字就不签字了呢?

这里面无疑有多种原因。

我们知,9月12提出的宪法成稿,是一个妥协的产物。它和许多人的观点并不相同,和弗吉尼亚代表团最初的方案,包括和梅森、徽刀夫以及麦迪逊原来的想法,更是相去甚远。问题是麦迪逊在会议过程中不断调整度、转立场,以适应事情的化。这种做法,你可以说是从善如流,也可以说是见风使舵,还可以说是放弃原则,但非如此不能达成政治妥协,而如果没有妥协,也就没有政治。麦迪逊这样做,显然是对的。

然而梅森和徽刀夫却是原则极强的人。梅森是农场主,有三百多名隶,却积极主张废。他当然也不赞成宪法对隶制的纵容,因为这和他的人主义原则不符。8月22,梅森语气烈地说,每个隶主都是天生的君,买卖隶则是一种罪恶的当。这是要遭报应的。我们的国家必因这种罪恶遭到上苍的惩罚,而且结局就在今世!

梅森的疾恶如仇不肯妥协随处可见。7月17,弗吉尼亚代表麦克朗提出议:行政官行为良好就可以继续任职,得到宾夕法尼亚代表古弗尼尔·莫里斯和特拉华代表布朗的附议支持。梅森却不肯给他的同事面子。梅森说,这不过是终制的一种温和的提法。实现了终制,再往稍微走一步,而易举地就走到了世袭制。如果这一议终于成功,他很有可能在活着的时候看到一场革命。如果他自己看不到,他的子孙也一定会看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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费城风云——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(出书版)

费城风云——美国宪法的诞生及其启示(出书版)

作者:易中天
类型:职场小说
完结:
时间:2018-08-27 03:5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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